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4-01 点击数量:25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2〕15号)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研究所购置的单台套价值50万以上科学仪器设备,该类仪器必须列入开放共享范围。鼓励50万以下通用仪器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实行专管共用,优先满足所内使用需求,积极拓展对外开放共享范围,特别是对科研院所、高校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和科技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组织部门是“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成立专项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共享共用管理

第五条 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实行信息化管理,相关仪器安装智能刷卡器,录入大型仪器的种类型号、存放地点、应用范围(功能)、测试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等,纳入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http://samp.cas.cn/)、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https://nrii.org.cn/)等开放共享。

第六条 仪器管理员需熟练掌握所管理大型仪器的专业技术知识,具体负责组织测试任务预约委托、分配、测试、刷卡、实验记录、数据保存、数据传输、维修维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可结合仪器的特性,制定个性化仪器共享实施细则。做好仪器运维,保障正常运行,提高利用率。

第七条 新测试用户需由所级管理员授权提前注册。已授权注册用户可以在共享网上查询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信息、样品准备要求、开展预约分析测试服务。对外服务需仪器管理员依据委托预约单或服务协议进行预约。

第八条 仪器管理员审批预约申请后,安排测试实验,使用人员在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刷卡选择预约单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使用仪器,并填写相关记录。

第九条 完整记录测试数据,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原则上要求通过研究所测试数据管理系统传输和存储数据。为保障原始数据的安全性,已部署内网的仪器设备,要使用内网传输数据,未部署内网的仪器设备,可通过移动硬盘或刻录光盘进行数据备份。

第十条 鼓励仪器管理员、使用人员等加强业务学习、钻研专业技能,支持科研人员与仪器管理员的技术交流,促进仪器管理员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开发仪器设备新功能、测试方法与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 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数据和知识产权。用户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数据来源及利用大型科研仪器情况。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外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十二条 大型科研仪器实行有偿共享使用,依据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按照任务单、工作日志、收费标准等收取。收费标准参考仪器运维费、耗材费等制定,并对外公布。收费范围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租赁或测试收费、技术服务费、样品前处理费、实验试剂和耗材、人员费等。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以机组为考核对象的评价考核奖惩机制,高质量推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研究所各研发单元申请改善科研条件专项、新购仪器以及运行补贴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成立考核小组对机组年度开放共享情况及服务成效进行等级考核评价,重点考核仪器设备利用率、共享率、数据备份、使用登记、维修保养、新功能开发、服务成效及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

第十五条 激励表彰优秀的仪器管理员,对评价合格及以上的机组设置四个表彰等级,一等奖(10%),二等奖(25%),三等奖(35%),优秀奖(30%)。对评价合格以下的机组,要限期整改,提出提高利用率的措施,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用性强但使用率低的将在所内调配或院属单位间无偿划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所内相关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管理,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施。